法規名稱: 臺灣省省庫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4月11日

條文關聯

  省庫代理機關或代辦機關收到支出收回書及應繳回之款項,經核對相符
  後,應於支出收回書加蓋收訖日戳及收款人印章。
  支付處收到前項支出收回書後,應為增加原支出機關當年度歲出分配預
  算餘額或其他支付法案款項餘額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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