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鐵路管理局危險品裝卸運輸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放射性物質及自備貨車危險品,在運送上所需之防護及事故處理,均由
  託運人、受貨人或車主自行負責處理。
  但貨主需本局協助者,站車本局應設法協助。
  前項事故處理,應依本局各類危險品運輸安全須知及本局與各貨主所訂
  之運送契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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