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本文後段之規定,於清算程序無確定債權表者 亦適用之。
一、本條新增。 二、債權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已取得執行名義,若無確定債權表 限制其債權範圍者(例如:法院依本條例第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本得依本條例第一百四十 條第一項本文後段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爰予明定,俾利 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