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工作規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6月14日

條文關聯

  
  為改善營運體質,降低用人費用,前條職工自請提前退休之資格在下列
  條件下予以放寬;在本處連續工作十年以上年滿五十歲或在本處連續工
  作二十年以上者。
  未合前開規定而自願退職者依勞基法第十一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資遣
  費。
  如自願退職人數影響本處營運正常運作時,則依本處「職工遷調考核要
  點評分標準表」予以評定退職優先順序,並提人評會審議通過後辦理。
  本處用人政策如有改變時,經勞資會議決議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回復
  原有「自願退休」及「資遣」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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