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改善營運體質,降低用人費用,前條職工自請提前退休之資格在下列 條件下予以放寬;在本處連續工作十年以上年滿五十歲或在本處連續工 作二十年以上者。 未合前開規定而自願退職者依勞基法第十一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資遣 費。 如自願退職人數影響本處營運正常運作時,則依本處「職工遷調考核要 點評分標準表」予以評定退職優先順序,並提人評會審議通過後辦理。 本處用人政策如有改變時,經勞資會議決議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回復 原有「自願退休」及「資遣」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