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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之一
著作權專責機關受理前條第一項申請許可設立集管團體案,應於申請文件 齊備後,將申請案公告於著作權專責機關網站三十日,供公眾提供意見。 前項公眾意見,得列入著作權專責機關審查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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