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條文關聯

丙級專責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畢業,經訓練及格者
    。
二、國民中學或初級中學以上畢業,並具二年以上運送化學品之實務工作
    經驗得有證明文件,經訓練及格者。
三、經運送毒性化學物質之運送人推薦其從業人員,並具三年以上運送化
    學品之實務工作經驗得有證明文件,經訓練及格者。
四、領有交通部許可之訓練單位辦理危險物品運送相關之專業訓練合格證
    明書,經訓練及格者。
五、具有甲級、乙級毒性化學物質製造、使用、貯存專責人員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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