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承銷商詢價圈購配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9月30日

條文關聯

  已上市、上櫃公司依「台北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
  有價證券處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以現金增資全數提出承銷且以
  全數辦理詢價圈購配售之承銷案件(海外存託憑證除外),承銷團應保
  留詢價圈購可配售總數量之百分之五十,按照原股東持有比例優先配售
  予原股東,逾期不圈購者,喪失其權利。
  前項所述原股東應依該次詢價圈購前最近一次停止過戶基準日之股東名
  冊為準。
  第一項原股東配得數量應以一個交易單位(或其整倍數)為配售單位。
  不足一交易單位部分,若為零點五交易單位以上(含),仍以一交易單
  位計之,若為零點五交易單位以下,不予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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