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項各款分配之原則及預算編列,社會局於編列年度預算時,應廣 徵民間社會福利團體意見,並提報臺北市社會福利委員會審議。 前項之審議由社會局召集臺北市社會福利委員會各局處代表、民間團體代 表及專家學者各六人,組成專案小組預審。 與市政府有社會福利服務契約關係之團體代表、顧問或其選任職員及工作 人員,不得出任為前項之委員。委員關於案件討論、決議之迴避,準用行 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