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條文關聯

前條第一項各款分配之原則及預算編列,社會局於編列年度預算時,應廣
徵民間社會福利團體意見,並提報臺北市社會福利委員會審議。
前項之審議由社會局召集臺北市社會福利委員會各局處代表、民間團體代
表及專家學者各六人,組成專案小組預審。
與市政府有社會福利服務契約關係之團體代表、顧問或其選任職員及工作
人員,不得出任為前項之委員。委員關於案件討論、決議之迴避,準用行
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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