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對鄉(鎮、市)公所依第三條規定之計畫型補助事項,依所需經費 減除中央補助部分後,視本府年度預算財源,按下列原則處理;但情形 特殊,經專案報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依第四條之一算定之各鄉(鎮、市)公所財力級次,其最高補助比 率,第一級為百分之五十,第二級為百分之八十。 二、各鄉(鎮、市)公所辦理各項活動計畫得視財源酌予補助,其最高 補助比率第一級為百分之二十,第二級為百分之五十。 另對貧瘠或原住民鄉鎮依其實際需要酌增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