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政府對所轄鄉鎮市公所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條文關聯

  本府對鄉(鎮、市)公所依第三條規定之計畫型補助事項,依所需經費
  減除中央補助部分後,視本府年度預算財源,按下列原則處理;但情形
  特殊,經專案報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依第四條之一算定之各鄉(鎮、市)公所財力級次,其最高補助比
      率,第一級為百分之五十,第二級為百分之八十。
  二、各鄉(鎮、市)公所辦理各項活動計畫得視財源酌予補助,其最高
      補助比率第一級為百分之二十,第二級為百分之五十。
  另對貧瘠或原住民鄉鎮依其實際需要酌增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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