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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四百零五條
調解,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 前項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 ,並應提出其原本或影本。 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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