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
下之罰鍰;其有代理人到場而本人無正當理由不從前條之命者亦同。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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