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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四百零九條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 下之罰鍰;其有代理人到場而本人無正當理由不從前條之命者亦同。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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