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條文關聯

  執行機關對於特別損失補償之請求,應於收到請求書後三十日內決定之
  。
  執行機關為補償之決定者,應以書面載明補償之金額,通知請求人或其
  代理人出據具領;為不予補償之決定者,應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請求
  人或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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