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違警罰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事實已明無調查必要之違警事件,得不經偵訊逕行裁決。但其處罰以罰
  鍰或申誡為限。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