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憲兵司令部營運中心(營站)聘雇人員工作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9月28日

條文關聯

  進用單位應依勞基法相關規定,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並由本
  部與各進用單位聘雇人員共同組織「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另
  應按勞保局每月計算之數額編列。
  進用單位另應依勞保局每月計算之數額,繳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前述提繳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所需預算軍
  納入年度內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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