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之任用資格及其審查程序,準用本條例之規定。但
  宗教研修學院校長,得以大學畢業,具有宗教研修教學經驗十年以上及
  宗教事業機構主管職務經驗六年以上者充任之。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