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度量衡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21日

條文關聯

  度量衡業有下列情事之一,度量衡專責機關應廢止其許可,並通知該業
  者限期繳回許可執照;屆期不繳回者,由度量衡專責機關逕行公告註銷
  之:
  一、負責人或其從業人員因業務之行為犯刑法偽造度量衡罪章之罪,經
      判刑確定者。
  二、違反本法規定,經通知限期停止或改正其行為,而不停止或改正者
      。
〔立法理由〕
  一、配合法制作業,序言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原條文第三十五條之刪除,爰將第二款之規定刪除。
  三、原條文第三款移列為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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