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鐵路行車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2日

條文關聯

站間中途停車之列車,應速作列車防護措施。但以兩站間為單一閉塞區間
者,不在此限。
前項列車在已請求救援列車或接獲救援列車駛來之通知時,於該救援列車
未到達前,不得移動停車位置;搶修路線之工程列車或車輛,於該區間另
有其他工程列車進入時,亦同。
前二項列車防護措施之相關規定,由鐵路機構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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