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為維護飛航安全,航空器飛航時,應遵照一般飛航、目視飛航及儀器飛航
之管制,並接受飛航管制機構之指示。
前項一般飛航、目視飛航、儀器飛航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民航局
定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