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條文關聯

檢驗及量測品質管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驗方法檢驗;未公告檢驗方法者,依國際間
    認可之方法檢驗。有必要採用簡便方法檢驗者,應定期與上開方法核
    對。
二、保健功效成分或品管指標成分之檢驗方法,其於執行檢驗前,應先經
    查證或確效程序,並確認其檢驗單位之檢驗能力。
三、檢驗中可能產生之生物性、物理性及化學性污染源,應建立有效管制
    措施。
四、定期校正檢驗儀器、測量器或記錄儀,維持其準確性。
〔立法理由〕
健康食品生產製造相關之檢驗及量測品質管制規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