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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一條
農田水利會新任或調任職員應於接到派令後十日內就職,除有正當理由並 經會長核准者,得延長十日外,未於限期內就職者,屬新進人員即予註銷 任用,屬調任人員依規定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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