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會選舉罷免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條文關聯

漁會應於收到罷免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通知被罷免人,
被罷免人在收到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得向漁會提出答辯書,逾期視為放
棄答辯權利。被罷免人為理事長者,由漁會總幹事通知之。
前項答辯書應副知主管機關。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