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務工作人員服務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7月31日

條文關聯

  會務工作人員之年終考核於每一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按其工作、品德、
  學識、才能等項以分數評定之,其最高分數工作五十分、品德二十分、
  學識十五分、才能十五分。但服務未滿六個月之新進人員與僱用之臨時
  人員及兼職人員,不參加年終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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