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任司法官合於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或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
撫卹法退休規定,而自願退休時,除退休金外,並另加退養金;其辦法由
司法院會同考試院、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理由〕 一、原「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原「公務人員撫卹法」業於中華民國一百零
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明令廢止;並為配合「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之訂定而修正文字,以符實況。
二、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之法官自願退休及撫卹,係適
用一百十二年一月十一日制定公布之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
卹法規定,爰予增訂,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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