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條文關聯

書記官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報請院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
科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書記官長指定代理人。
其餘職員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事務性質由科室主管指定代理人。
第二項代理期間逾三日者,應報經院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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