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4月30日

條文關聯

  污泥之輸送設備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送泥管須採用鑄鐵管或其他堅固耐久之管材,管徑須在一百五十公
      厘以上,配管儘可能為直線,且在動水力坡降線以下敷設之,並應
      設置止水閥、放泥管及排氣閥等。必要時須為二條平行管,並裝壓
      力流量檢測計。
  二、抽泥機需為不易阻塞易於吸取、耐磨損,且易分解清理者,原則上
      應設置二部以上並含有備用機一部為宜,其裝設位置通常以低於污
      泥井水面,並以採自動運轉方法之往復式為宜。
  三、抽泥機房應以鋼筋混凝土或鋼骨混凝土築造,且需不滲水、場地寬
      敞,能使抽水機、管件等易於搬動,便於分解及修理等,抽泥機房
      需有充分之通風、換氣、照明及排水設備,電氣設備之配置應儘可
      能設在高處。
  四、長距離輸送污泥時宜設置污泥貯存槽,其容積宜等於一日之污泥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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