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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防救天然災害及善後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2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一條
捷運公司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預作防範措施,策訂捷運車站、電 聯車及相關設施意外事故緊急搶修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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