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十六條或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處申請人、設置人或 車輛所有權人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立即強制移置車 輛;其移置費用由申請人、設置人或車輛所有權人負擔。 前項收費基準、領回程序及拍賣作業準用桃園縣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 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