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營建剩餘土石方及混合物處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2月14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處土資場負責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罰鍰,並得勒令暫停營運,必要時廢止營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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