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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彰化縣營建剩餘土石方及混合物處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2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一條
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處土資場負責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罰鍰,並得勒令暫停營運,必要時廢止營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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