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私立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09日

條文關聯

 補習班或其教職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由本府頒給獎章、獎狀、或以
 嘉獎等方式獎勵之。
 一、補習班教學設施或實驗研究具有成績者。
 二、補習班輔導結業學生就業,成績卓著者。
 三、負責人才能卓越,領導有方,發展班務,著有成績者。
 四、教師熱心教學,改進教法或從事學術研究具有創見、發明或著作者
   。
 五、教職員對學生愛護、輔導或濟助有特殊事蹟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