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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7月3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一條
爆破後應由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或其指定之人員檢查岩磐、工作面之安全 情形及有無殘留之爆炸物,必要時應檢定有害氣體或煤塵含量,並採取 適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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