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為市場職員: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通緝或判刑確定有案者。 二、曾經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虧空公款者。 四、曾因貪污、侵佔、背信、詐欺及偽造、變造業務上文書經判刑確定 有案者。 五、吸食鴉片或代用品經判刑確定有案者。 六、危害市場有案者。 七、禁治產或有精神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