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0年3月15日

條文關聯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為市場職員: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通緝或判刑確定有案者。
  二、曾經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虧空公款者。
  四、曾因貪污、侵佔、背信、詐欺及偽造、變造業務上文書經判刑確定
      有案者。
  五、吸食鴉片或代用品經判刑確定有案者。
  六、危害市場有案者。
  七、禁治產或有精神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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