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機關預算執行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08月15日

條文關聯

  附屬單位預算各費用成本科目(總分類帳科目)之支出,分為固定費用
  與變動費用,固定費用依法定預算數執行,變動費用受經營效能比率之
  拘束。其屬在特定範圍內費用成本不變,而超過此一範圍,即隨業務營
  運量值而變動之成本費用,得就其對於成本之固定成分及變動成分增減
  ,但不成正比例增減。成本之固定成分及變動成分測定,就會計推算法
  、高低點法、統計分析法中擇用之。
  前項支出除依法令規定必須增加之支出得由機關首長核定後併入決算處
  理外,在執行期間,因市場狀況變動及業務擴增,固定費用不能依預算
  執行,或變動費用不能依預算經營效能比率之拘束者,應報經主管機關
  審查核定後,併入年度決算辦理,並將核定結果通知審計機關、財政廳
  、主計處。年度終了本府及審計機關查核決算時如發現有不當之支出,
  得予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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