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基於特定投資方針運用基金投
資,主動分析作成決策,並在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且申購、買回採實物或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方式交付之基金。
前項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投資範圍包括股票、債券及其他經本會核准之
有價證券。
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除依本辦法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規定辦理外,應
遵守下列規定:
一、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應於基金名稱中標明主動式字樣。
二、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投資於股票者,準用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
規定。
三、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投資於債券者,準用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
規定。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經參考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 IOSCO)、日本證交所及歐洲證券及
市場管理局(ESMA)對於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投資策略之說明,以
及本辦法第三十七條對於交易所交易基金( ETF)在證券交易市場之
交易方式,於第一項明定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之定義,並於第二項
明定其投資範圍。
三、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應依本辦法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規定辦理,
另為利投資人辨識及區別商品特性,於第三項第一款規範應於基金名
稱標明主動式字樣;復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
金之投資策略及投資範圍,與股票型基金及債券型基金相同,爰於第
三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明定投資於股票或投資於債券之主動式交易所交
易基金應分別準用本辦法第三章第二節及第三節股票型基金及債券型
基金之相關規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