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條文關聯

  本法修正施行前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件,於本法修正施行
  後尚未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者,由主管機關移送該管行政執行處依本法規
  定執行之;其已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尚未終結者,繫屬之法院應維持已實
  施之執行程序原狀,並將有關卷宗送由該管行政執行處依本法規定繼續
  執行之。
相關令函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