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警事件於偵訊後即時裁決,作成裁決書並宣告之。 前項裁決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違警人之姓名、年齡、籍貫、性別、住址、職業。 二、違警之行為及其期間、處所。 三、處罰之種類及其時間、數額。 四、處罰之簡要理由。 五、裁決之官署及年、月、日。 六、裁決警察官之姓名印章。 前項規定,於未經偵訊而為之裁決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