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違警罰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違警事件於偵訊後即時裁決,作成裁決書並宣告之。
  前項裁決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違警人之姓名、年齡、籍貫、性別、住址、職業。
  二、違警之行為及其期間、處所。
  三、處罰之種類及其時間、數額。
  四、處罰之簡要理由。
  五、裁決之官署及年、月、日。
  六、裁決警察官之姓名印章。
  前項規定,於未經偵訊而為之裁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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