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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執行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二條
受處分人在感化教育期間作業者,應依其成績按月給與勞作金。 前項給與之勞作金,每月得於二分之一範圍內,自由使用。其餘由感化教 育處所代為保管,於出保安處分處所時發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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