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業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

條文關聯

原設有供電線路之土地所有人或占有人,因需變更其土地之使用時,得申
請遷移線路,其申請應以書面開具理由向設置該線路之發電業或輸配電業
提出,經該發電業或輸配電業查實後,予以遷移,所需工料費用負擔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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