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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二條
集管團體有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著作權專責機關得限期令其改正。 未於前項所定期限內改正者,著作權專責機關得停止、解任或令集管團體 撤換執行該違法行為之董事、監察人、申訴委員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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