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河川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條文關聯

前條第二款建造物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安全需要,得附縮減可採區範圍
理由書,送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報主管機關核定縮減可採區。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前項範圍內,基於其事業安全需要,需辦理疏濬時,
應經管理機關許可後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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