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條文關聯

民間機構依本條例取得興建、營運交通建設之權利,不得轉讓、出租或為
民事執行之標的;其因興建、營運所取得之資產、設備,非經主管機關同
意,不得轉讓、出租或設定負擔;違反者,其轉讓、出租或設定負擔之行
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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