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條文關聯

廣播電臺使用二個以上無線電頻率時,每一無線電頻率得使用供該無線電
頻率單獨使用之個別呼號,或以報告地名與所用無線電頻率等適當方式之
識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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