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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二條
委託人應將危險物品包裝件,妥善包裝牢固,依國際海運危險品準則(IM DGCode)規定進行相關標記及標示,並委由棧埠作業機構妥為儲放,必要 時得由有關機關派員會同檢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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