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所定之罰鍰,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處罰之。但違反第
七條、第十六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三條規定,或違反中
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所為之處分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處罰之
。
海關查獲違反本條例有關輸入、輸出規定案件,除依海關緝私條例論處外
,並通知衛生主管機關處理。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