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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二條
雇主對於機械之設置,應事先妥為規劃,不得使其振動力超過廠房設計安 全負荷能力;振動力過大之機械以置於樓下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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