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審計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條文關聯

審計人員就地辦理各機關審計事務時,得通知該機關,將各項報表送審計
人員查核;該審計人員對其簿籍得隨時檢查,並與有關憑證及現金、財物
等核對。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