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5月31日

條文關聯

  存帳支票應將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戶名、付款憑單收件編號、支票號
  碼及金額等,輸入電腦列印存帳支票送件單分送各金融機構簽收。並將
  金融機構簽收退回之送件單訂存備查。
  前項支票退回時,支付處應予收存登記,並即填具暫收退回支票查詢單
  向支用機關查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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