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泥濃縮設施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污泥重力濃縮槽之形狀為圓形或矩形,有效水深為四公尺左右為宜
。設置刮泥器者,池底之坡度應在百分之五以上,未設置刮泥器者
,池底之坡度應在百分之五以上,未設置刮泥器者,池底為漏斗狀
,對水平之傾斜角為四十五度至六十度,污泥重力濃縮槽以二槽以
上,總容量以計畫污泥量之十二小時量為原則,固體物負荷以每日
每平方公尺六十公斤至九十公斤,水力負荷以每日每平方公尺二十
五立方公尺至三十五立方公尺為準,污泥重力濃縮槽須為水密性之
鋼筋混凝土構造,必要時應加蓋。污泥重力濃縮槽應設置污泥進流
管、濃縮污泥抽出管及分離液排出管,必要時宜設置溢流堰,分離
液迴流至初步沈澱池之迴流管渠及分離液水面浮渣去除裝置等附屬
設備。
二、污泥浮上濃縮槽之形狀為圓形或矩形,滯留時間約二小時以上,有
效水深以三公尺左右為宜,槽數以二槽以上為原則,污泥浮上濃縮
槽須為水密性之鋼筋混凝土構造,槽內必須設置上浮污泥掃集器及
沈澱污泥掃集器。調節槽之水面,必須設置堰及其他設備。如壓抽
水機之形式,須依空氣導入之位置選定之,壓力必須在每平方公分
二公斤至五公斤範圍內,其容量在全量加壓法為計畫污泥量,部分
加壓法視所需壓力及固氣比而定,循環水加壓法以計畫污泥量之三
部左右為宜,空氣導入裝置應儘可能使氣泡細小,且必須具有能達
到充分攪拌之設施,空氣溶解槽之構造除符合壓力容器構造規格外
,須具有耐腐蝕性,又為防止槽內之水形成短流現象。應設置阻流
板,其容量必須使加壓污泥或循環水至少有一分鐘以上之滯留時間
,並須設置空氣擴散裝置、自動排氣閥、壓力計、安全閥、附有活
塞之排水口及內部檢查用之人孔等,污泥浮上濃縮槽所需之附屬設
備與污泥重力濃縮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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