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防救天然災害及善後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2月15日

條文關聯

  颱風季節來臨或有其他災害徵候時,消防局應於適當時機,報告市長成
  立災害防救中心,並通知各編組單位立即派員於四十分鐘內至市災害防
  救中心參與作業。如遇地震重大災害各編組單位應不待通報,自動派員
  前往市災害處理中心報到參加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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