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市有財產管理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條文關聯

  被占用市有房屋及附屬基地,如房屋全部毀損,除得依照第三十九條規
  定請求賠償外,基地應收回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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