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十九條規定者,處申請人、設置人或車輛所有權人新臺幣一千五百 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 得廢止許可證。 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者,處申請人、設置人或車輛所有權 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得連續處罰並得廢止許可證。